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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中国学院

学院定义为拥有较大区域与众多学生的教育机构。中国大陆地区,学院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 经国家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包含普通本科、独立学院、高校中的专业教学机构(如南昌大学机电工程学院)以及普通专科。普通本科学院规模较小,学科门类相对较少,独立学院则与大学独立存在,如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专科院校则通常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

2. 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机构:包括专业技术学校(如新东方烹饪学院)以及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院(如黑龙江新闻专修学院)。

3. 学院制管理:具体标准与要求可参照第四节。

香港地区,“学院”特指提供专上教育但未获得大学资格的院校,主要提供高级文凭及副学士课程,部分学院也提供学位课程。以香港中文大学为例,其四所成员书院中的崇基学院也被称作学院。

台湾省,学院指的是尚未达到大学改名资格的大专院校,学院毕业生所获得的学位等同于大学学士学位。学院的设置标准由教育部于2006年九月二十八日印发的《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详细规定,包括办学规模、学科与专业、师资队伍、科研水平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标准。

普通本科学校在师资队伍上要求专任教师总数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占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占比不低于30%,且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科研水平要求在近5年内年均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数量、重点实验室与重点学科数量、硕士点数量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基础设施方面则要求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仪器设备、图书数量、实习实训场所等均需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学校需具备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且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

在办学经费上,普通本科学校需确保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来源稳定可靠。领导班子需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高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且拥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对于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相关条件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此外,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时,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学院(college)主要指只含有一个门类的学习机构, 比如医学院,文学院,经济学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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