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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第三章 招生

第三章招生规定中,第九条强调了定向计划作为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过程需遵循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确保新生的质量。

第十条涉及定向志愿填报。首先,中学、高校招生办公室和相关单位会积极动员考生,鼓励他们报考定向招生,以服务家乡建设、边疆发展,投身艰苦地区的工作。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会公开定向招生的详情,包括招生人数、专业及定向就业地区等信息。在填写定向志愿时,考生需填写《定向生志愿表》,由家长签字,经县、市招生办公室盖章后,存入考生档案。录取后,学校会在《定向生志愿表》上盖章,并分发给招生办公室、定向就业部门及学生和学校各一份。

第十二条规定了定向生的录取流程。高校将根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进行录取,并在录取通知中明确定向地区或部门。录取时,定向生通常执行与非定向生相同的分数标准。如无法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可在分数线以下适度降分录取,或调整至生源充足、质量较高的地区,或者在原地区招收非定向生。

扩展资料

为了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为此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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