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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

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一、已列入省级学位委员会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原则上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 8 年以上。特殊情况下,拥有国家重大科研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具有国际一流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位。学科专业选择应以服务本地区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确保博士生教育与实际需求紧密衔接。

四、必须具备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其中,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45%,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低于20%。教师年龄结构合理,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超过16:1,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超过12:1。部分教师需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

五、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近五年内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无重大学术不端事件。学校需制定科学完整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具备开设高水平博士生课程的能力。

六、科学研究基础扎实,承担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及横向科研项目,师均科研经费充足。近五年,师均年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农医类高校不低于6万元,文科单科性高校和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2万元)。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取得若干高水平学术成果,并有多项研究成果应用转化或被政府采纳,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学科基础坚实,学科设置合理,拥有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基地、智库等科研平台,配备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学校需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确保实质性成果产出。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4万元(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7万元)。

八、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良好。学校需建立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确保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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