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该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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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5:31:39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通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合同形式及试用期等方面进行了大致规定,但未具体阐述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需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前,主要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意见》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全日制用工意见》第10-12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由此可见,除工伤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外,在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上,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义务。
问题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社会保险应由谁缴纳?是所有社会保险都缴纳,还是只缴纳部分社会保险?笔者认为,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无强制性缴纳义务,可以由劳动者个人缴纳,这避免了多重劳动关系下社保缴纳的不确定性。而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缴纳,而且是每个用人单位都要交,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失业保险,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短暂性、临时性特点,我们无法分清劳动者何时处于失业状态,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这给立法者带来了难度,因此,《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于非全日制的失业保险都没有具体规定。但北京、上海等少数地区对非全日制失业保险作了具体规定,其他大部分地区无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意见》对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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