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故意杀人罪-从中国法制史角度
- 培训职业
- 2025-05-06 06:15:47
从西周的罪名“杀越人于货”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秦律中规定“贼杀伤罪”:贼就是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秦律规定了许多贼杀人、贼伤人的规定,对于这类行为给予严厉惩处。《北齐律》和唐律中均规定了“重罪十条”中“不道”(凶残杀人)唐律还区分“六杀”: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
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上看,故意杀人罪均是各个朝代不可或缺的一项罪名,属于重罪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延续到现行刑法也不例外,对待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也是刑法中最重要的罪行,因此,延续历史而自然产生了故意杀人罪。
多重随机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