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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性质特点

海商法调整的对象主要为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关于其性质,学界存在争议。对于广义海商法,国内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经济法或国际经济法范畴,而教育部学科分类将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然而,不少国内海商法学者主张海商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针对狭义海商法性质,"民商分立"国家将其视为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民法合一"国家则视为《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海商法》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两者规定冲突时,适用《海商法》;若无《海商法》规定,而民法则有规定,则以民法为主。

特点方面,海商法具有强烈的涉外性。其调整对象通常包含涉外因素,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并涉及该国海域的外国船舶、外国海域的本国船舶乃至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海商法技术性强,结合法律理论与航海技术、航运业务,形成了高技术性特点。风险和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也是海商法的重要特征。海上运输的特殊风险,如恶劣天气、海盗等,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可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为鼓励航运业发展,海商法领域形成了船舶抵押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海上救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上保险制度及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等独特的法律制度。

扩展资料

英国《大百科全书》第十一卷认为,“海商法是调整船舶和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波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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