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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参照什么订立

我国海商法主要是参照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来制定的,总则是是因为我们基本采用德国民法的总则分则模式,关于船员的规定里面有一部分参照了STCW公约;关于船舶物权的规定参照了《船舶抵押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同时结合了中国实际,尤其是对国有企业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参考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是部分吸收;旅客运输一块吸收了SOLAS公约的相关规定;拖轮这一块还参照了流行的拖轮合同标准格式;碰撞这一块主要是参考1910和1989年的碰撞公约;共同海损是参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海上保险部分参考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赔偿责任限制参考了国际公约,也部分结合中国实际,并于小船进行了衔接;最后的一部分关于法律适用等,都是通行的国际私法规则;海上救助也是参考国际公约的。当然,立法过程中都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尤其是英美和北欧国家等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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