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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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20 18:21:17
经济法主体研究思路探讨中,学术界存在两种不良倾向。第一种倾向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单界定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从而机械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国家,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现实中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过度干预经济的非正常现象相吻合。第二种倾向则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而是依据行政法或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公民)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因此,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特定利益+社会责任→权利+义务→主体。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对经济法主体进行分类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所决定的。在进行主体分类时,依据“决策——实施”、“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管理——(参与)经济活动”的模式展开研究。然而,这些模式存在明显不足。例如,“决策——实施”模式无法涵盖经济法上的全部主体,因为行政法中也有决策和实施的过程。同时,“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模式难以准确界定“管理”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导致混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而“管理——(参与)经济活动”模式的缺陷在于其内涵和外延过于狭窄。
经济法的特征在于协商性和利益的整体性,对经济法主体的归类应体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商和相互关联性,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对一、单向的管理和服从关系,而是一种联动和互动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广泛的利益关系范围内的、民主性和群体参与性极强的活动,应从经济法主体参与的经济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本身来考察经济法主体。
扩展资料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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