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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小赵于2019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规定,小赵的试用期是6个月,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是2500元+提成,转正之后是每月3000元+提成。

该合同中规定,从每个月小赵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保证金,逐月累加,用以抵冲未催讨到的货款,如货款全部到账,则可以在离职或退休时全部返还。

另外,合同中还有附加条款,如果小赵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赵彩霞任何经济补偿。

作为专业的HR不妨分析一下,小赵这份劳动合同中存在着哪些违法或者无效的地方?有什么法律依据?

建议

一、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赵彩霞签订的是两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每月扣除保证金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赵彩霞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货款催讨不到账,就不退还保证金这个协议,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赵彩霞离职时,企业更不能以劳动合同中的此项协议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否则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

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附加条款无效

对于解除劳动合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患病住院、怀孕等,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赵彩霞任何经济补偿”的约定违法。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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