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刑罚中的“流放”之刑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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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23:06:26
流放是古时候的一种刑罚,就是把犯人驱逐到边远荒凉的地方,以此作为惩罚。流放是我国古代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很久的历史,从出现到被废除,历经数千年。
被判流放的犯人,要远离故土被放逐到偏远之地,加上古时候医疗条件相当落后,基本上犯人有一半会死在流放的路上,即使活着到达流放之地,日子也过得生不如死。流放是相当严重的刑罚,仅次于死刑。
流放在尧舜时期就有了,但是直到隋唐时期,才正式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五刑制。隋朝时流刑有三个标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唐朝时流刑的标准提高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宋朝时期首创“折杖法”,流放三千里的,可以换成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放二千五百里的,可以换成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放二千里的,可以换成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刑四等即改为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明代的律法是参考唐代,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流放则包括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且都要加杖一百。清代时期,也对被判流刑的犯人加以杖责,不过杖责的数量有所减少。
在古代,犯人流放最多的地方有三个:
一是西北,那里干旱少雨,而且战乱不断,军队常年驻扎,筑城、修路、修建军事设施等工作,不可能都让军人来干,一般人又不肯去这荒凉之地,所以只能由犯人来干这些活。
二是西南,那里酷暑难耐且多是烟瘴之地,天气潮湿闷热,毒虫、毒蛇横行,十分凶险。
三是东北,清代多将犯人流放到东北苦寒之地,最有名的就是“宁古塔”。这里的冬天异常寒冷,中原人或者南方人根本适应不了。还有被判与披甲人为奴,或者规定永世不得入关,这就更严重了,基本就没有活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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