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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物致知”的知行观是什么

朱熹的“格物致知”论是讲道德修养问题。要修做圣贤,就必然要涉及到知行观的问题,就要“格物致知”。

朱熹在《大学章句·格物致知补阙》中,对知行观作了全面的论述。他说:“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其意如下:

(一)格物,就是穷尽事物之理。格是“尽”的意思,又是“至”的意思。朱熹认为,只有把事物之理穷尽到十分了,才能算格物。“格物”首先要广见博闻,从人事到自然界,大至天地阴阳,小至昆虫草木,都要进行探索。从众多的事物之中,探索其规律。但也不是要穷尽所有的一草一木之理,而是“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文集》卷三九)。朱熹认为,如果泛观万物之理,醉心于自然界的一草一木的学问,这好比“炊沙而欲其成饭也”。在他看来,要穷理,必读圣贤之书,达到封建道德的最高修养,而不是认识客观事物的规律。他把读书、谈话、待人、处事看成都是“即物穷理”。“如读书,便就文字上格;听人说话,便就说话上格;接物,便就接物上格。精粗大小都要格它,久后会通”(《语类一五·大学》二)。这是对儒家认识论的伦理化。

(二)致知,就是推展、扩充自己的知以至于极点。致是推开、推极的意思。为什么认识能全知全能,无所不通呢?在朱熹看来,这是“本心之知”,“非从外得”。因为“理便在心之中”(《语类》卷五)。“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语类》卷九)。这是唯心主义的先验论。他认为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只是“理”自身的自我认识。所以心是无所不知的,认识“理”也无需外求,只不过是认识我的道理而已。例如,儿童懂得爱父亲,长大了懂得敬兄长等。不过,这只是“本心之知”,还必须推展开去,达到知无不尽的极限。因此,他的“格物致知”是“格物以理言”,“致知以心言”。因为理在心中,因而,致知就是省察本心,不要让人心之灵被人的感觉、气质。感情等物欲所蒙蔽。好像镜子蒙上了灰尘就不复光了,要把灰尘拭掉,使镜子照出自身。这样,朱熹就从本体论上的客观唯心主义转到了认识论上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先验论。

作为先验论的认识过程,当然就不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从无知到知,从知之甚少到知之较多的过程了,而是从所不知到受蒙蔽,又重新回到知的过程。朱熹把这一过程比着人的醒与睡的过程。他说:“人之本心不明,一如睡人都昏了,不知有此身,须是唤醒方知……”(《语类》卷一一四)这就是说,人睡觉了,知识和道德观念并未消失,只是暂时不能发挥作用;一唤醒就什么都明白了,而且“耳目聪明”,能够正确地“应事接物”,不会发生差错了。这种以唤醒沉睡着的人心,达到消除蒙蔽,恢复天赋的智慧,与古希腊柏拉的理念“回忆”说是多么地相似啊!

不过,朱熹的认识论又有违背其先验论的合理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提出了“即物穷理”的唯物主义命题。他认为“天下之物,莫不有理”(《语类》卷四四)这就是说,每一事物都有自己的规律,只有与客观事物接触,才能认识它的规律。他举例说,老虎到底可怕不可怕,只有被咬过的人,才最懂得;酒能否醉人,饭能否饱人,毒药能否杀人等,也只有吃过后才得知。朱熹在这里意识到了一切真知都发源于直接经验。这已接近唯物论的经验论。

(二)提出了“知行相须”的辩证命题。作为“理在气先”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哲学,在认识论上必然主张知先于行,不了解认识在实践中产生又服务于实践的道理,割裂知与行的统一观。但他又认为行重于知,提出了“知行相须”的重要命题。他说:知行常相须。如目无足不行,足无目不见。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语类》卷九)朱熹继承了孔子的学以致用的传统,发展了儒家重视践履的精神。在他看来,知而不行,“关门独坐”,苦思冥(míng)想,只讲一个“悟”字是不行的,好比目无足不行一样。他说:“今也须僧家行脚,接四方贤士,察四方之事情,览山川之形势,观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迹。这道理方见得周遍。”(《语类》卷一一七)只有见之于行,则认识更明。这种“行为重”、“知行相须”的观点,已有知行互相依赖,互相促进,不可偏废的辩证思想,颇有超过前人之见,在中国认识史上也是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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