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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特征

⑴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人为特定的国际金融机构,而其借款人通常也受到特定范围的限制。例如世界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基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由其 政府机构提供担保的公私企业,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贫困发展中国家的开发项目当事人,亚洲银行贷款的借款人限于其成员国的开发本地区项目的投资 人,泛美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限于其成员国的当事人,并且须为“在合理条件下无法从私人来源获得融资”的当事人等等。

⑵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缴纳的股金、捐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从资本市场的筹资,其资金放贷宗旨通常包含有鼓励成员国从事开发项目、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容,不完全等同于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贷款。

⑶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通常较为优惠,其利息率普遍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其优惠性贷款的利息率可低于3%甚至为无息;其附加费通常也包括承诺和手续费。尽管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不完全等同于政府间的“软贷款”,但其贷款条件的整体优惠性往往并不亚于政府贷款。

⑷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通常为中长期贷款,其期限较长,其贷款期一般为10年至30年(最长可达50年),宽限期多为5年左右。

⑸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大多为开发性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复兴或开发性项目,非项目性贷款通常为配套性使用,这与商业银行贷款也有很大的不同。

⑹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对贷款用途往往设有严格的限制,不仅贷款协议要求借款人严格遵守贷款目的和贷款用途条款,而且贷款方通常也对借款人的资金运用将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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