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校友总会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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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23:05:16
东北大学校友总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由东北大学各地校友会和校友个人自愿联合组成,旨在积极团结海内外校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学校优良校风,增进友谊、促进交流,扩大东北大学国内外影响力,为学校发展和校友地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总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管,总部设在东北大学校内。
东北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科技成果推广和促进祖国统一。通过各地校友会和校友,宣传学校发展、校友成就,交流人才和科技需求信息,协助学校与校友、企业、地区开展科研合作,反映双方意见和建议,推广东北大学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校友所在单位和地区服务,加强海外校友联系,增进学术交流和友谊。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需具备在东北大学学习和工作经历,支持章程,自愿加入。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表决权、参加活动、优先服务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退会自由。义务则包括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权益、交纳会费、关心母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交办工作。会员需遵守规定,退会应书面通知总会,严重违反章程者可被除名。
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章程修订、选举罢免、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等。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期间领导总会日常工作,执行决议,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设立机构,聘任人员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严格,任期四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召集和主持、检查决议执行、签署重要文件的职责。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包括工作计划实施、机构协调、人员聘用等。
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款、学校拨款、活动收入和合法收入,收取会员会费,用于业务和事业发展,不进行分配。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办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和使用遵循国家规定,接受监督,财务审计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参照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章程后需在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生效。总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同意。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规定用于相关事业。
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理事会,自2003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是东北大学校友总会的组织架构和运作规则,旨在团结校友,促进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东北大学的发展和校友地区经济建设。
扩展资料
1993年8月东北大学校友总会成为首批,也是迄今为止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仅有的24所大学校友会之一。 经过十年的发展,东北大学在海内外已经有地区性校友会近70 个,其中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越南、台湾和港澳地区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校友会。2001年和2004年,东北大学北京校友会先后两次被北京市评为省级先进社团。2003年锦州校友会也被锦州市政府评为先进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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