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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四章 答 辩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四章明确规定了被投诉人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答辩要求与流程。根据规则,被投诉人应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在提交答辩时,被投诉人需按照要求提交以电子文件形式的答辩书,并需包含以下内容: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需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声明;如选择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需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注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如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被投诉人需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答辩书结尾应附有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声明,确认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进行的,并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需承担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并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若费用未能按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在特定情况下,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需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

扩展资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而制定。该程序规则共九章、五十二条(含附则),自2007年10 月8日起施行。2006年3月17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同时废止。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该《程序规则》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则》,也可以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制定适用于《解决办法》项下特殊类型域名争议的《简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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