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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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3:47:45
厦门市人民政府在规章和法规草案的立项过程中,遵循严谨的程序。市政府法制部门在每年第三季度公开征求各部门和公众的立法建议,通过《厦门日报》和政府网站征集立法意见,确保公众参与立法决策。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建议。收集到的建议会被法制部门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论证。如果区政府和政府部门决定采纳建议,需在10月31日前提交立项申请,其中需详细列出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名称、调整对象、问题、制度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特区立法的说明、起草组织、进度计划和提交草案时间等。
法制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自行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汇总研究各部门的立项申请后,法制部门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考虑论证完善程度和实际需要,分类为正式项目、备选项目和调研项目,并注明责任单位和草案送审时间。正式项目需按计划时间提交草案,备选和调研项目则需进行深入调研并提交报告。
年度立法计划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新增加的立法项目需提交立项申请,并经过法制部门审查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优先考虑从备选项目和调研项目中成熟度较高的项目中选择。
扩展资料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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