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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表彰有哪些

校级表彰包括: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文明学生;优秀协会会长;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校级奖学金,校级大学生创业项目。

扩展资料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

(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动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对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已故人员,国务院可以追予表彰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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