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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诉

学生对各二级学院公布的授位名单有异议时,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院团委,作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申诉听证活动中的听证主持人、评议员、记录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参与处理学生申诉的活动自行回避。

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凡由申请人提出回避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如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材料不全,则限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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