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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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7 00:04:0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选举、罢免和辞职的相关程序。选举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领导人员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经代表联合提名,提名人需如实介绍候选人情况。省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一般超过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提名酝酿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差额选举具体比例根据不同职位有所不同,如主任、省长等职位候选人通常多于应选人数,而委员职位则可能多出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在换届选举中,若获得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不足,不足名额会进行再次选举,可按得票顺序或法定程序提名。
罢免程序中,主席团或一定比例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被罢免人员有权在会议中提出申辩。常务委员会成员、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其职务会相应撤销,并公告。辞职申请需经代表审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的辞职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处理。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需经省人大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罢免全国人大代表的决议,同样需要备案。
扩展资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2月28日起施行。该规则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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