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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代表大会是什么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并领导全团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这些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并向上级团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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