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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高等学校的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四章对章程的核准与监督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流程,具体包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核准,以及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核准流程。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需向教育部备案。其他重要细节包括章程报送核准所需提交的材料和核准机关的初步审查流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核准机关在初步审查后可能提出时限要求,以确保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核准机关在核准过程中需确保章程制定程序的规范性,并在发现重大分歧或违反规定时,有权要求学校重新申请核准。

核准机关在收到核准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若有必要,将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学校进行调整。在审查过程中,若章程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高等学校的职权,或未通过章程核准委员会的评议,核准机关可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此外,若在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或存在其他不宜核准的情形,核准机关也将采取相应措施。

章程核准后,核准机关将正式核准章程文本。高等学校应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强调了章程的稳定性和修订程序的重要性。当高校发生重大事项如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时,需依据章程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案需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后,重新发布章程。

为确保章程的有效执行,高等学校应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受理违反章程的举报和投诉。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给予认可,并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章程或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这确保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性与合规性,并为维护教育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扩展资料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经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章程内容、章程制定程序、章程核准与监督、附则5章33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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