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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博士后工作的长远规划,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旨在提升科研实力和人才储备。

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流动站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需具备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成功培养出至少一届博士毕业生;其次,要有足够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同时,科研实力强劲,学术水平高,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且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此外,必须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经费以及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对于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的单位,设立流动站享有优先权。

对于企业、科研事业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申请设立工作站需满足:首先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其次,需具备一定规模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及高水平的研究队伍,能进行创新理论和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同时,要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生活保障。在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以及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设立工作站可获得优先考虑。

流动站的设立流程是,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相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的审核汇总后,提交给人事部。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严格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共同批准。

工作站的设立同样需要申请,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经省级人事部门初评后上报人事部。在专家的详细评议后,由人事部进行最终的审核和批准。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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