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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性公文第三节、议案

议案,作为行政公文的重要形式,有其特定的含义、特点和分类。首先,议案是由法定主体,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特定事项,如立法性议案、重大事项决策性议案、任免性议案和建议性议案。议案的制作主体具有法定性,内容需在人大职权范围内,且需在会议期间适时提出,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立法性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是政府为法律或法规的通过提供依据;重大事项决策性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涉及国家重大决策的审议;任免性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处理人事任免事项;而建议性议案则是在行政部门提出建议,供人大审议。

在写法上,议案标题要清晰明了,如《××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市乡镇企业条例〉的议案》。议案正文包括案据,详细阐述议案的背景和原因;方案部分提出具体措施;结语则提出审议请求。议案由政府首长签署,国务院总理或地方首长如省长、市长需亲自签字。议案的时间格式与一般公文一致。

扩展资料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 事项。请示、报告、议案三者统称为呈请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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