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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代表名额分配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1名;乡、镇的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增1名,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不超过100名,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名,不足2000人的地区名额可少于40名。总计名额为基数与人口增长数相加。

对于少数民族聚居或人口分散的地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额外增加5%的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区、县的代表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选举法》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的名额由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代表总名额一旦确定,除非人口剧变,否则不得调整。如有变动,需按《选举法》重定。

第十八条,县的代表分配遵循农村代表4倍于镇代表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如人口多的镇或企业职工比例大,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与镇或企业职工比例调整,具体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市备案。

对于区,农村代表的人口基数应大于居民区。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其人口数所代表的名额可适当高于所在区、县标准。

最后,驻区、县的解放军应选区的代表名额,由区、县人大常委会独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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