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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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4 19:31:11
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防止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江西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行政处罚办法。
所有在江西省内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以及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产品的生产同样适用此法则。
各级政府要强化对食品卫生监督的领导,倡导食品卫生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鼓励和支持公众对违法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同时,经贸、农业、粮食、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也需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铁道和交通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国家赋予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食品卫生监督员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县级政府可向乡镇派驻监督员,确保乡镇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有序进行。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着制服、佩戴监督标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为了便于公众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执法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和公布热线,接受群众对违法食品卫生法行为的投诉。接到举报后,将及时处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铁道、交通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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