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职业 > 正文

清朝地方审判分哪几级

清朝地方上以州县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徒刑以上转呈上级决定。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的刑名按劾之事,是督府的下属机构。总督,巡抚是第四级,也是地方的最高审级,主要审核安察使司判决的案子。

多重随机标签

猜你喜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