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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 休学、复学

瑞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三章主要关注学生的休学和复学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需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附上市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历、住院单、医疗发票以及建议休学证明。小学的休学申请需报教育省学区审批,初中和市直属小学则由学校负责审查,统一提交至市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休学,否则将被视为未办理手续的休学。

第十三条强调,任何虚假休学或私自休学的行为将受到严格处理,不授予毕业证书,仅发给结业证书,并视同重读生,不享有重点中学定向招生的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后需携带休学证书和健康证明或相关证明,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复学手续。初中学生需向市教育局登记新编复学副号。复学后,学校将安排在合适的班级就读。如果休学期满仍无法复学,需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五条特别指出,在毕业学年内,除非遇到特殊情况并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允许休学,任何休学申请必须经过瑞安市教育局的严格审批。

最后,第十六条针对被公安部门收容教养但仍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学生,如获批准在外试读,原所在学校应接收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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