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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

哈尔滨市的行政问责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列出了各类问责方式。首先,对于行政人员的不当行为,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责令限期整改,要求改正错误行为;

书面检查,确保责任人对错误有清晰认识;

公开道歉,提升公众对错误的认识和纠正效果;

通报批评,对错误行为进行公开谴责;

诫勉谈话,对责任人进行指导和警示;

停职检查,暂停其职务进行深入反思;

调离岗位,调整至非原职务以避免影响;

引咎辞职,由责任人自行提出辞职;

责令辞职,由上级机关作出决定;

降职或免职,对职务级别进行调整;

还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定问责方式。

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使用。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处理会有所加重,如:

拒绝改正错误,显示出顽固态度;

隐瞒事实或干扰问责工作,阻碍调查;

打击报复投诉人或举报人,严重违反公正原则;

在群体行为中扮演主导角色,责任更为显著;

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问责,显示行为持续不改;

其他规定中明确的从重处理情形。

另一方面,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处理可能会从轻或减轻:

主动承认错误并说明情况;

积极协助调查,展现出合作态度;

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减少负面影响;

其他符合条件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影响,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2月1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规定》分总则、行政问责情形、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行政问责程序、附则5章29条,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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