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民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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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12:15:13
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最为显著的是行政行为效力理论、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深受民法的影响。例如,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影响。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有所不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另一方面,行政法对民法具有保障性作用。例如,民事主体在法律上获得认可通常取决于行政行为。以自然人为例,虽然一个自然人当然是一个民事主体,但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丧失则取决于“出生证”与“死亡证”上的记录,即相应的行政证明。现实中,出生证上的生日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少见,这也说明了行政行为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认定的影响。
再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则取决于相应的行政登记,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民事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直接体现。关于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5、25、31条中。第58、64、68、77、78以及88-92条,则体现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中的行政法因素。
此外,民事主体部分民事权利的取得也需要借助行政行为完成。例如,自然人只有考取驾照,才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权利,这就涉及行政许可制度。再如,一些民事主体只有获得相应的行政审批,才能取得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事特定民事行为。
有些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也取决于特定的行政行为。一般而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民事主体双方愿意,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然而,有些民事行为要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不仅需要“双方自愿”,还要取决于相应的行政行为。例如,《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中,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婚姻家庭编中,也有关于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双方只有去民政部门登记之后,才算在法律意义上结了婚。这些行政行为制度对民事行为制度有着很大的制约作用,有了特定的行政法上的行为,才能实现相关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有些行政制度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影响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一些导致民法法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往往由行政法而产生。例如,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制度,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认定制度,土地确权制度等。
最后,在民事法律秩序的维护上,行政法律责任往往是民事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加强。一般而言,民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维护民法秩序,使受损害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恢复到不受损害的圆满状态。但当民法制度不足以维护民法秩序时,行政法制度便开始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法通过一系列行政法律责任的课予,包括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来使法律秩序恢复到圆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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