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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事实规定

有关免证事实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中。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公证事实有明确的规定,而免证事实则多由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系统地列举了免证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日常生活经验可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但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事实,则需重新举证。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1992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免证事实的范围,包括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同时,《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2002年对免证事实进行了明确,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的事实。但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需重新举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的《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及适用、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无需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但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需重新举证。

综上所述,免证事实的规定主要围绕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法律规定或日常生活经验可推定的事实、法院及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文书等。但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事实,则需重新举证。不同法律领域对免证事实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遵循了“无需举证证明”的原则。

扩展资料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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