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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是什么意思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指的是一个没有权利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却私自处分他人财产,并与他人订立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这时,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行为有以下特点。首先,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处分”指法律上的处分,包含财产出让、赠与、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若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比如,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其次,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这里的“权利人”指的是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指的是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那么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此时,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成为了真正的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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