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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江苏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构成和职责。该体系由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学校以及相关服务组织和个人共同组成,农业技术推广主要由机构主导实施。

科研单位和学校被鼓励参与推广工作,同时,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科技人员也被鼓励到农村提供技术推广服务。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群众也积极从事相关活动,共同促进农业技术的应用。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上级推广机构的指导下运作。县级以上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事业编制审批,乡镇机构由县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村则逐步建立农业综合服务组织或配备农民技术员。

推广机构需具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构成,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80%,并要求专业人员具备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水平。推广人员享有发表技术见解、保护技术成果等权利,同时需承担宣传法规、完成推广计划、组织培训和技术咨询等义务。

农业科研单位和学校可以开展有偿服务和技术承包,与农村建立科研、教学与生产一体化的模式,其合法权益将得到政府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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