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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章规定,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需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国防教育,定期考核学校工作。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内容纳入相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产行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及其他相关部门需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及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产行国防教育。高校应设置国防教育课程,高中及相当于高中学校在课程中安排国防教育内容,并可开展多样化的国防教育活动。高校、高中及相当于高中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军事教员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协助学校组织军事训练。

学校应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时,应加强安全保障措施。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需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负责人到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国防知识,以履行领导职责所需的国防知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计六章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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