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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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3:07:55
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在对企业所得税的操作规定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计提“资产减值”、坏账损失的核算、股权投资收益处理、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工资薪金支出、其他支出以及会计计量等方面。
一、计提“资产减值”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除第8号“资产减值”外,其他如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中均有规定,企业需全面清查资产,如存在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需计提减值准备。而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不符合规定,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计提的范围、口径、比例、确认标准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而税法规定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特殊情况可提取坏账准备金。计提范围上,会计准则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税法则有严格限制。计提比例上,会计准则相对灵活,税法则固定为5‰。确认标准上,会计准则对坏账损失确认并无明确规定,税法则有明确的标准。
三、股权投资收益处理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股权投资收益确认标准上存在差异,会计准则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确认收益,而税法则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需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固定折旧的最低年限,超过规定年限或需缩短折旧年限的情况需特殊申请。此外,税法对特定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扣除。
五、其他支出处理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工资薪金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保险支出、借款利息支出、职工福利、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无形资产折旧与摊销、商誉摊销、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非法支出等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实际发生费用支出超过或高于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需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六、会计计量上的处理差异
会计准则允许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计量方法,但需保证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税法则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增值或减值原则上不得调整计税基础,除非税法明确规定可以确定损益。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纳税,这与国际惯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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