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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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15:58:57
本文详细阐述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的资金管理细则。首先,明确了项目建设资金的构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全部为无偿投入,并与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地区倾斜。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比例执行,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落实。
鼓励农发林业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增加投入,特别是林业生态示范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需遵循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所需的具体费用。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包括种子、苗木、整地、定植、补植、封育、幼林管护、农药肥料购置、育苗、项目管理费、作业便道、灌溉(蓄水池、引水渠、保水剂等)、防火设施、沙障、围栏、标识牌建设、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及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则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如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10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标识牌建设等,以及加工类项目所需的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管护费等费用提取比例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循《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22号)的规定。对于由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资金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报账。
农发林业项目财政资金需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金范围内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定期检查资金拨付、到位和使用情况,及时纠正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扩展资料
2012年10月16日,国家林业局以林规发〔2012〕245号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总则、扶持重点和对象、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附则6章4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2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办计字〔2009〕9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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