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内刑法理论中几种危害行为概念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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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9:14:09
我国刑法学界在行为理论的研究方面起步较晚,关于刑法中危害行为的理解存在多种观点和表述,这些差异反映了理论探讨的深入程度。以下是几种主要的表达方式:
第一种观点认为危害行为即犯罪行为,强调行为的故意或过失性,但有学者指出,犯罪行为需同时具备主观故意或过失和客观危害性,仅限于客观方面是不够的。
第二种至第四种观点倾向于通说,认为危害行为包括心素(主观因素)、体素(行为表现)和法律特征,尽管在细节上有所差异,但核心思想一致。
第五和第六种表达则在法律特征上有所突破,虽仍保留三要素说,但对心素的重要性有所松动。
第七种新说则摒弃了心素要素,仅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传统观点的一种挑战。
尽管这些观点在心素的必要性和违反刑法规范的法律特征上存在争议,但它们普遍同意危害行为应具备一定的身体活动(体素),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争论的核心在于行为的主观心理成分和行为对刑法规范的违逆性是否构成其本质特征。
扩展资料
1. 危险灾害。 《荀子·荣辱》:“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材悫者常安利,荡悍者常危害。”《韩非子·奸劫弑臣》:“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汉书·西域传上·罽宾国》:“险阻危害,不可胜言。” 2. 使受破坏;伤害。 《后汉书·孔融传》:“怨毒渐积,志相危害,闻之怃然,中夜而起。”《南史·垣护之传》:“ 元徽 末, 苍梧 凶狂,恒欲危害 高帝 。” 周立波 《山乡巨变》上一:“那些危害猪牛鸡鸭的野物:黄竹筒、黄豺狗、野猫子,都归他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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