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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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2:54:03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制定本办法。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职责包括: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审核批准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特定条件,如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等。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认定标准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软件产品列表、软件产品证明材料、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组织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鼓励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鼓励政策。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认定机构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新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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