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诉讼时效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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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16:22:09
您好!宋代诉讼时效制度确定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时限和时效,有利于防止审理案件的滞留延长,也便于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
宋代的诉讼时效制度中将各种案件划为大事、中事、小事三类,各类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审限。据史料记载,宋哲宗时期,刑部,大理寺规定:“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缗是一种计算单位,一缗相当于当时的1000文钱。大事审限40天,中事审限20天,小事审限10天。若超过一天笞十下,超过三天罪加一等打80杖,可见当时对审限管理多么严格。确定这种审限制度,有利于防止审理案件的滞留延长,也便于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
宋代诉讼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确定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时限和时效。所谓诉讼时限,就是审理案件花费的时间,宋代时称为“务限”。关于“务限”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在《宋刑统》中。经过查阅资料《宋刑统》中,对于民间的田宅、婚姻、债务纠纷,每年的十月一日之后到第二年正月三十日前交予官府,官府必须在三月三十日前审理裁定完毕。规定州县官府每年二月初一开始不受理纠纷诉讼,到十月初一开始受理诉讼。在二月初一到十月初一这一段时间内,官府不受理民间的各种民事诉讼纠纷。这种根据农民劳作规律规定轻微案件起诉受理、审理时限的制度,称为“务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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