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七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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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8:28:35
【疏】议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一〕自宋洎于後周,此名并无所改。至於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随开皇改为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敬上防非,於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58 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阑,谓不应入而入者。
【疏】议曰:太者,大也。庙者,貌也。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庙」。山陵者,三秦记云:「秦谓天子坟云山,汉云陵,亦通言山陵。」言高大如山如陵。兆域门者,孝经云:「卜其宅兆。」既得吉兆,周兆以为茔域。皆置宿卫防守,应入出者悉有名籍。不应入而入,为「阑入」,各得二年徒坐。其入太庙室,即条无罪名,依下文「庙减宫一等」之例,减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若无故登山陵,亦同太庙室之坐。〔二〕
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二等;守卫,谓持时专当者。
【疏】议曰:不从门为「越」。垣者,墙也。越太庙、山陵垣者,各徒三年。越太社垣及阑入门,皆减太庙一等。「守卫」,谓军人於太庙、山陵、太社防守宿卫者,若不觉越垣及阑入,各减罪人罪二等。守卫,谓防守卫士昼夜分时专当者,非持时者不坐。
主帅又减一等。主帅,谓亲监当者。
【疏】议曰:「主帅」,谓领兵宿卫太庙、山陵、太社三所者。但当检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又减守卫人罪一等,唯坐亲监当者。
故纵者,各与同罪。馀条守卫及监门各准此。
【疏】议曰:「故纵者」,谓知其不合入而听入,或知越垣而不禁,并与犯法者同罪。馀条守卫宫殿及诸防禁之处,皆有监门及守卫,故纵不觉,得罪各准此。
59 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宫城门,亦同。馀条应坐者,亦准此。
【疏】议曰: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阑入得罪并同。馀条应坐者,亦准此宫门得罪,谓「越垣」及「防禁违式」、「冒代」之类。
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仗,谓兵器杵棒之属。馀条称仗准此。
【疏】议曰:太极等门为殿门,阑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谓将兵器、杵棒等阑入宫门,得徒三年;阑入殿门,得流二千里。兵器,谓弓箭、刀?之类。杵棒,或铁或木为之皆是,故云「之属」。馀条,谓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强盗者」,并准此。
入上閤内者,绞;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内者,亦准此。
【疏】议曰:上閤之内,谓太极殿东为左上閤,殿西为右上閤,其门无籍,应入者准敕引入,阑入者绞。若有仗卫者,上閤之中,不立仗卫,内坐唤仗,始有仗入。其有不应入而入者,同阑入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谓肃章、虔化等门,而得通内,而辄阑入者,并得绞罪。若有仗卫,亦同殿门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谓持仗入上閤及通内诸门,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斩。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听敕。
即应入上閤内,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上閤内者,谓奉敕唤仗,随仗引入者,得带刀子之属。若仗不在内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阑入论。若非兵器、杵棒之属,止得绞刑;持仗者,斩。
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
【疏】议曰:仗虽入上閤内,不应带横刀而辄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议曰:御膳所,谓供御造食之处,其门亦禁。不应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阑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谓御苑,其门有籍禁。御膳以下阑入,虽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 诸阑入者,以逾阈为限。至阈未逾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阈者,谓门限。阑入之人,行至门限未逾过,若至宫门,得杖八十。宫内人不应入殿门,至殿门阈未逾者,杖九十。殿内宿卫人至上閤阈未逾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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