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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社会的民为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

民事主体关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政府、社会所办学校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而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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