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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列出了对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禁止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样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性职工的健康与权益,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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