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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通则信用风险的承担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信用风险的承担根据特定规则进行。首先,出口保理商在申请风险信贷时,需提供详细信息以便进口保理商评估,其审批期限为14天。若未能及时决定,进口保理商需通知出口商并说明具体情况,以便后续决策。

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的决定取决于其批准额度,决定需通过电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承担风险的范围包括申请批准时的应收账款和因货运产生的款项,但须在收到发票和相关文件副本后,于应收账款到期前做出决定,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延误。

对于货物的运输,如果在批准承担风险前已按时发货,进口保理商将受此约束。但如果出现不利资信情况,他们有权撤销信用额度。在此情况下,进口保理商需及时通知出口保理商,以便调整交易进程。

出口保理商需提供所有与债务相关的应收账款给进口保理商,即使部分或全部未被批准。进口保理商的义务将持续,直到应收账款全部支付或他们“脱离风险”。在保理合同解除后,保理业务应停止。

若进口保理商对信用风险承担有特殊条件,如只在特定佣金接受范围内,或对部分债务人,出口保理商可以终止相关业务。此外,进口保理商需要收到发票副本和必要的货运文件,以证明应收账款的存在。

对于超出批准额度的应收账款,保理商的责任仅限于批准额度内的部分。当限额解除,进口保理商有权先追索已批准的款项,然后是未批准的,除非因销售商的误操作,出口保理商提供了信贷给未批准的款项。

扩展资料

《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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