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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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3:37:18
山西省信访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流程。针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分类处理。对于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会直接办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会转交相关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交的国家机关需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需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时,需听取信访人陈述并要求有关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请求符合法律、政策的,予以解决;合理但条件不具备的,做好解释工作;缺乏事实依据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在办结后5日内书面报告处理结果,交办机关认为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退回重新办理,期限不超过30日,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如发现承办机关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不执行处理意见等情形之一的,会提出督查并建议改进。收到建议的国家机关需在30日内反馈情况,未采纳需说明理由。
在信访工作中,对于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扩展资料
山西省信访条例是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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