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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总 则

内部审计机构为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执行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人员如接受委托、聘用,从事或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需遵循本准则。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含以下方面:

1. 审计项目名称;

2. 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被审计人员姓名;

3. 审计范围和内容;

4. 审计时间;

5.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需求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6.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7. 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已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实施前3天内,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于审计开始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可能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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