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在民族地区存在哪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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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5:27:30
1 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的成就
1.1 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有所提高
公务员制度推行以来,全国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下,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队伍建设在总体上取得了重大成效,队伍人数不断增加,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各类专业人才不断涌现,领导队伍趋于年轻化。“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为例,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所占比重为55.66%,”[1]“截止到2001年底,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总人数为19.64万人,大学专科学历的比例占总数的44.63%,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占到了15.29%,研究生学历的比例则为0.41%”[2],大专以上学历者共占60.33%,比1998年上升15.7%。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务员队伍正在向高效精干的方向前进和发展。
1.2 公务员成长的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进行了深入的人事体制改革。民族自治地方自实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人才机制,使得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适应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总体要求,普遍实行了逢进必考、择优录取、竞争上岗,培训制度也日益步入规范化的轨道。由此,这些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为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健康成长。
1.3 少数民族公务员和汉族公务员团结一致,和谐相处,相互学习
少数民族公务员和汉族公务员虽然在语言方面存在一些沟通障碍,在工作中也会产生一些矛盾或分歧,但从总体上看还是好的。少数民族公务员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风俗习惯和文化等,有改变本地区落后面貌的愿望和决心,知道运用何种方式最为有利的开展工作,在处理民族事务上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助于沟通党和政府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汉族公务员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并与少数民族公务员进行良好的互补,共同致力于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少数民族公务员的优势无可替代,汉族公务员的作用也必不可少,他们的和谐相处、共同奋斗是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队伍的突出特点,同时,也是其优点。这就对加快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许多特殊问题。
2.1 公务员整体素质偏低
首先,我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多样复杂,少数民族居住的环境大多位于西部高原和沙漠地区,自然环境恶劣,交通闭塞。恶劣的自然环境也阻碍了社会前进的脚步,在历史上,这里是被人遗忘的角落,没有能够发展的机遇。环境的恶劣和历史的原因限制了人的素质的提高,使得一开始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就落后于其他地区。这种长期的历史过程导致的结果反映在公务员身上就是公务员素质的参差不齐。此外,经济条件的落后,也限制了公务员素质的发展。“民族地区有593个国家级贫困县,其中有257个县是自治县;全国有6500万农村贫困人口,约有5000多万人集中在民族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处于绝对贫困之中。”[3]在这些民族自治地方,个体的素质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公务员的素质也很难令人乐观。
其次,文化教育水平相对滞后。在民族自治地方,高校分布相对较少,即便是为数不多的高等院校所培养出的毕业生也大多倾向于北京、上海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工作,大多数人认为民族自治地方很难满足他们在待遇、发展机遇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受少数民族语言交际范围的制约,城市中不少少数民族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热情明显降低,民族教育的生源受到很大影响。部分学生来自农村牧区,家境贫寒,难以支付学费,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力度不足,导致教师和生源的双重流失,民族教育发展困难重重。“从80年代初至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共流出各类人才约30000人,仅1999年就流出2600余人,他们中大部分是中高级骨干人才和学科带头人。”[4]“青海省20年累计流失人数超过3万人,调走或者自动离开青海的科技人员(包括教师)估计5万人以上。呼和浩特每年考到区外院校的有2000多人,回来的只有200人,仅占10%。”[5]因此,公务员队伍建立的基础相对比东部发达地区和沿海地区要低,在此氛围中的公务员素质的整体发展必然是艰难的。
再次,公务员观念落后,服务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下滑,队伍作风建设亟待加强。随着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的加快,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对象、范围和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公务员队伍中仍有一部分人思想停滞不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对继续学习的认识不足。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稳定性,一旦抱上这个“金饭碗”,就会有少部分人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创新意识。不少公务员认为自己接受过高等教育、正规教育,无须再继续学习,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就万事大吉。调查表明,大部分公务员都愿意过安逸平稳的生活,不愿意接受更具挑战性的工作。在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以职图利的现象屡见不鲜,渎职、扰民、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举例说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原政委苏和等人涉嫌黑恶案件影响极为恶劣,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队伍和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受“权力”行政的观念影响,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服务意识依然淡薄。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不按制度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乱作为”现象。部分法治人员缺乏法制观念,某些权力机关越权、滥用职权、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有些领导人员在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重索取轻奉献、重务虚轻务实,推委扯皮,遇事则委难以责人,事平则抑人以扬己。基层服务部门服务态度“生、冷、硬”,让百姓头疼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还未得到全面解决。
第四,公务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年龄结构整体偏大,专业技术人才紧缺。公务员队伍中高学历人才比例偏低。“以宁夏为例,据2002年底统计,在全区2.58万名公务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21.6%,而中专以下学历却占34.2%,甚至初中以下学历还占0.4%。”[6]虽然部分公务员具有高学历,但这些高学历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国民教育学历,最后学历的取得大多数是在成为公务员之后,取得的形式也大多是参加党校函授或自考,没有学位的情况大量存在。专业知识欠缺,真正系统学习过公共行政管理学、市场经济理论、管理心理学等从事行政管理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法律、计算机、外语等的专业人才乏善可陈。
第五,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偏少,尤其是在党政机关,少数民族干部比较少,而担任正职的更是少数。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中民族干部数量较少的问题已得到了一定的改观,但比例少、副职多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回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32.7%,而回族干部仅占干部总数的17.78%多一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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