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怎样的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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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03:28:18
1982年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由行政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对机关的事务有最后决定权,行政机关所属的各机构及工作人员,其工作都要对行政首长负责。同时,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工作负全部责任。我国行政机关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按照宪法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在中央,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它领导的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另一方面在各级人民政府中,也一律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首长制,它既兼备了委员会制和首长制的优点,又避免了首长制和委员会制的短处。它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民主决策,行政首长虽然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并不是行政首长个人独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行政首长根据大家意见,行使最终的决定权和否定权。二是责任明确,行政首长在任期内,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负完全责任。领导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也分清职责。三是分工合作,行政首长与其他成员之间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在实践中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分工不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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