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讼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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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01:47:53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对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优先适用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例如,法院在审理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首先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则应在尊重非讼案件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参照其他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2)审判组织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3)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则应终结非讼程序。在审理非讼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法院应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另行起诉。(4)审限较短。非讼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较短,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需经过院长批准。(5)实行一审终审。按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得提起上诉。(6)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非讼判决确定后,如发现判决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错误,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但原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据非讼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扩展资料:
非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主要特征:(1)案件内容既包括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也包括已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2)解决途径无需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调解、仲裁或公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
我国立法上关于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包括:(1)审判组织的特殊性,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需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2)如非讼程序中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则应终止非讼程序;(3)审限较短,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4)实行一审终审;(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即判决如有错误或新情况、新事实出现,不能通过再审程序更正,但原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据非讼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广义的非讼程序(现代非讼程序)包括: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从民事诉讼法中删除)。这些程序主要用于解决非讼性质的案件,相应的程序也具有明显的非讼特点。例如,督促程序假设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产生法律效力;公示催告程序基于对票据权利无争议的假设,如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提出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程序即告终结;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此也具有非讼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删除这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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