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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审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的需要,具体如下: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监督审计质量;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未规定需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进行内部审计;

(四)审计监督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经济活动;

(五)组织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的子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七)审计监督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重大改造、大修等立项、概算、决算和使用;

(八)审计监督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合同;

(九)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十)监督评价经营绩效及经济活动;

(十一)检查年度工资总额的来源、使用和结算;

(十二)其他相关事项。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特殊情形子企业的内部审计,如涉及国家安全不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单位,应按国资委要求进行定期审计。

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经济活动评价,依据国家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好中介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与外部审计协调一致,按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企业应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如参加决策会议、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制止违规行为、封存资料等,以及在管理权限内授予处理或处罚权。

扩展资料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8 号公布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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