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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包括哪些内容

1. 文头部分应明确指出文书的性质,例如“民事起诉状”。

2. 诉讼主体部分应详细列出原告和被告的信息。对于自然人原告或被告,应依次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若不知可估算)、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住址(或称住所地)以及联系方式,并建议附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诉讼请求应分条列出,并格式化为“请求依法判令……”的形式。尽管案由并非强制性要求,但部分法院可能要求包含此项内容。

4.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先陈述案件事实,再阐述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以及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简化理由部分,仅提及“依法应承担责任”或“依法起诉至贵院”。

5. 文尾部分应注明递交民事诉讼文书的法院名称、具状人(即原告)的姓名以及起诉日期。此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原件必须由具状人亲笔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6.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保全措施、支付令、公示催告、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破产、海事强制令等事项时,均需缴纳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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