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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入境管理局日本《出入境管理令》各种逗留资格及期限

日本出入境管理局依据《出入境管理令》规定了各类逗留资格及其相应的逗留期限。以下是详细说明:

外交官、领事官、随员及家属:逗留期限无限制。

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及国际机构的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同样无期限限制。

过境者:逗留期限为15天。

观光者、会议参加者、竞技者、探亲访问者等:逗留期限为60天,不涉及商业活动者。

贸易、事业及投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留学生:逗留期限为1年,需持有法务大臣的资格证明书。

学术研究及教育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艺术及学术活动人员:逗留期限为1年。

伴有收入的表演者:逗留期限为60天。

宗教活动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传播媒介工作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高技术或特殊技术提供者:逗留期限为3年,孕妇除外。

熟练劳动者:逗留期限为1年,但一般不允许单纯劳工入境。

永久居住者:逗留期限为永久。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逗留期限与抚养者相同,如5-13项资格。

短期逗留者及其家属(5、10、11、12项):逗留期限为180天。

特定情况下的子女:如1952年和1953年法律规定的,逗留期限为3年。

法务大臣特许的逗留人员:逗留期限由个别指定,3年范围内。

6、7、12和13资格人员的资格证明书申请:入境时需持有,也可在日本逗留期间或由保证人代理申请。

扩展资料

日本出入境管理局设在法务省内。在东京、大阪、名古屋、札幌等8个城市设立出入境管理局、4个支局和101个办事处。在国外由各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主管出入境签证事务。在各科境口岸设有入境审查官,主管入境签证、证件的查验和居留期限、居留资格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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