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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对中国夫妇把孩子生在美国了,那么是不是孩子就有绿卡了,

成为美国公民无外乎两大类。第一类指出生在美国土地上的人都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第二类指根据法律规定加入美国国籍的人。美国移民法授予司法部长负责入籍的独占权力。司法部长属下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具体处理入籍的事宜。本人将就入籍的标准、要求及特殊规定作一简要分析:

1、年龄限制。移民法规定,公民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不过,此项条款有两项例外。其一,入籍申请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在美国和外国的战争中服役的军人,可以不受年龄的限制。其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若一方或双方是美国公民,可以通过父母申请入籍。

2, 合法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申请人必须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绿卡的。如果非公民取得绿卡的方式或手段非法的话,就不具备申请公民的资格。有的人取得公民身份后被移民局发现其绿卡身份有问题,不合法,结果导致公民身份丧失。

3、满足连续居住时间的要求。申请人必须在递交入籍申请前在美国连续居住满五年。“连续居住”指的是居住的五年内没有重大的中断行为。“居住”意味着在美国生活、工作、拥有一定的个人财产,有登记在名下的汽车,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不过,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美国公民的话,申请人只需在美国连续居住满三年即可。不过,如果非公民配偶在三年满期前离婚,或美国公民配偶死亡,三年连续居住的特殊规定将不适用。但是,如果申请人是根据反虐待妇女法的规定获得绿卡的,无论是否离婚,仍然可以按照三年连续居住的特殊规定申请入籍。移民法允许连续居住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入籍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连续居住满四年九个月后或两年九个月后提出入籍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离开美国不超过六个月一般不被看作中断连续居住期限。如果离开美国超过半年但不到一年就有可能会被移民局认定为中断连续性居住,除非申请人举证说明并无放弃连续性居住的意图。离开美国境内一年以上将打断连续性居住。如果申请人是美国政府部门,美国公司或国际组织的海外雇员,海外居住的时间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连续性居住的中断,但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之一:a)获得绿卡后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一年并且必须受雇于美国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长所认可的美国研究机构;b)受雇于从事对外贸易或商务的美国公司,或者是c)受雇于美国依国际条约或法律所参入的国际组织。当事人必须向移民局递交N-470表格,申请保持居住时间,海外雇员的配偶及孩子也可以同步申请保持连续居住时间。

4、满足实际居住的时间和要求入籍申请人需要证明他们在美国的实际居住时间没有低于30个月。美国公民的配偶需要证明在美国实际居住时间没有低于 18个月。前述N-470表格获移民局批准而保持连续居住时间的入籍申请人,也必须证明在美国实际居住时间超过30个月或18个月。

5、必须在递交入籍申请的地区居住。移民法规定,入籍申请人必须在递交N-400表格的州或地区居住满三个月后才能在该州或地区参加入籍考试或面谈。如果入籍申请人轮流在一个以上的州居住,他或她属于哪个州的居民取决于他在哪个州递交联邦个人所得税和州税表格。

6、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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